一是擾亂了社會主義(yi)市場經濟秩序。非法集資(zi)活動以高回(hui)報為誘餌,以騙取資(zi)金(jin)為目(mu)的(de),破(po)壞(huai)了金(jin)融秩序,影響金(jin)融市場的(de)健康發展(zhan)。
二是嚴重損害群(qun)眾利益,影響社會(hui)穩(wen)定(ding)。非法集(ji)資(zi)有很強的欺騙性,容易蔓延,犯罪分子騙取群(qun)眾資(zi)金后,往往大(da)肆揮霍(huo)或迅速轉移、隱(yin)匿(ni),使受(shou)害者(多數是下崗工(gong)人、離退(tui)休人員)損失慘重,極(ji)易引(yin)發(fa)群(qun)體事件,甚至危害社會(hui)穩(wen)定(ding)。
三是損害了政(zheng)府的聲譽和形象。非法集資活動涉及(ji)內(nei)容廣,表現形式(shi)多樣(yang)。從(cong)目前(qian)案發(fa)情況(kuang)看,主要包(bao)括(kuo)債權、股權、商品(pin)營(ying)(ying)銷、生產經營(ying)(ying)等四大(da)類。
非法集資的主要表現(xian)形式
(1)借種植、養殖、項目開發、莊園開發、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;
(2)以發行股票、債券、彩票、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、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;
(3)通過認領股份、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;
(4)通過會員卡、會員證、席位證、優惠卡、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;
(5)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證、發展會員、商品加盟與“快速積分法”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;
(6)利用民間“會”、“社”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;
(7)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“虛擬”產品,如“電子商鋪”、“電子百貨”投資委托經營,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;
(8)對物業、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,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;
(9)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;
(10)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;
(11)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;